創建時間:2024-05-31 14:00
如果不按規定向組織說明
和報告將被處分
為政之道,首在得人。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選賢任能,始終把選人用人作為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的關鍵性、根本性問題來抓?!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對違規選任干部行為作出處分規定。
1.違規選人用人,用人失察失誤
《條例》規定,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,有任人唯親、排斥異己、封官許愿、說情干預、跑官要官、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這是針對“七個有之”中的“搞任人唯親、排斥異己的有之”“搞封官許愿、彈冠相慶的有之”問題作出的處分規定。
此外,《條例》規定,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這主要是指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職責,選拔任用了不符合條件的干部,給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。應當注意,此款重在強調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,才給予紀律處分;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,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、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等。
2. 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搞好人主義
《條例》規定,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搞好人主義,情節較重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共有三種情形:
(1)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
這是指領導干部具有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,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,本應采取平職調整、轉任職級公務員、免職、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,但在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后,搞好人主義,未予以組織調整的行為。這里的“黨紀政務等處分”通常是輕處分,如系重處分,則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組織調整。
(2)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
這是指領導干部具有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,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,予以組織調整后,未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的行為。
(3)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
這是指領導干部具有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,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,應當予以組織調整,同時應當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,但是搞好人主義,除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,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外,回避重的處分處理方式、采取輕的處分處理方式予以處分處理的行為。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,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2023年修訂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