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建時間:2024-05-20 14:00
關于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
的處分規定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對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行為作出處分規定,主要分為兩種情形:
1. 履行主體責任、監督責任失職
《條例》規定,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、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、監督責任不力,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2.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
《條例》規定,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、不抵制、不斗爭,放任不管,搞無原則一團和氣,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黨員領導干部講團結不是要搞一團和氣,講和諧不是要“和稀泥”,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要有正確立場和鮮明態度,敢于站出來說話,敢于表明自己的態度。
《條例》對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,進一步強化政治責任,為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和政治氛圍、維護黨的執政地位提供了紀律保障。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、廉潔四川網站,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2023年修訂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)